9CaKrnK1eGk health.huanqiu.comarticle医保个人账户全家共享应该普遍推行/e3pmt7dq2/e3pmt904n殷国安医保对我们非常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同一个家庭里,有的人医保里的钱看病不够用,而有的人账户里的钱很多,但却没法将医保给家人用。如今,这一尴尬的情况有所改变,在广东、浙江、重庆等多个地方,先后出台政策,允许个人将医保个人账户的钱给家人用,实现了家庭共享。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以全家人共用,这确实是个好消息。全国率先实行医保个人账户全家共享的是广东省。2012年3月23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要激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将个人账户拓展为家庭账户,允许使用家庭账户代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支付本人或直系亲属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等费用。此后,全国还有浙江、重庆、青岛、郑州、柳州、镇江、哈尔滨等省市实现了医保个人账户全家共享。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两个账户,即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用于个人医疗消费。个人账户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把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划到个人账户,加上随着保险年限的增加而产生的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通常被用来支付参保人的特定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支出,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规定,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由个人使用,不得为他人支出费用。 但是,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个人账户使用功能越来越弱化,从而出现了大量的资金沉淀。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浙江省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为5196万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1993万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3023万人,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300余亿元。另一方面,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或无个人账户的职工家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仍需使用现金支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这种一面钱多不能用,一面却又没钱偏要用的局面显然是不合理的。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将大大减少参保群众看病现金支出,减轻家庭医疗负担,同时充分提高职工医保的基金使用效率,让死钱盘活,发挥治病功能。那么,允许个人医保账户全家共用,是否会损坏谁的利益?其实不会损坏公共利益,也不会损坏任何第三方的利益,这就牵涉到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所有权问题了。虽然我们没有明文规定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所有,但实际上就是这样。这些资金本来就来自参保者个人和单位缴纳,按照一定比例划定的,具有使用权是无疑的;而从现行制度设计,如果我们禁止其为家庭成员看病买药,最后直到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怎么办?制度规定,这些资金是可以依法继承。既然结余的钱可以死后继承,为何却不能在其生前就让家庭成员使用?所以,原来禁止家庭成员“串用”的规定是自欺欺人,是可笑的。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院长俞光岩建议,基本医保可以建立“家庭账户”,家庭直系亲属之间,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上的钱都可以通用。这样一来,突破原来职工医保单纯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自付门诊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模式,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的受益面,而且使基本医疗保险由“保大病、保住院”的单一保障模式转向“门诊、住院保障兼顾”的全面保障模式。那么,允许全家共用会不会某人在个人账户余额较多时被家人使用,当本人病重时却难以承担应该自己负担的费用?这是可能的,但既然多余的钱早早给了家人,当需要花钱时,家人难道可以拒绝承担责任?所以,医保个人账户全家共用有利无弊,可以推开。在全国这么多省市都已经推行之后,全国也不妨宣布全面推开,而不能只由各地的权力自行其是。1489450320000责编:王志胜北京青年报148945032000011[]{"email":"wangzhisheng@huanqiu.com","name":"王志胜"}
殷国安医保对我们非常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同一个家庭里,有的人医保里的钱看病不够用,而有的人账户里的钱很多,但却没法将医保给家人用。如今,这一尴尬的情况有所改变,在广东、浙江、重庆等多个地方,先后出台政策,允许个人将医保个人账户的钱给家人用,实现了家庭共享。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以全家人共用,这确实是个好消息。全国率先实行医保个人账户全家共享的是广东省。2012年3月23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要激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将个人账户拓展为家庭账户,允许使用家庭账户代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支付本人或直系亲属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等费用。此后,全国还有浙江、重庆、青岛、郑州、柳州、镇江、哈尔滨等省市实现了医保个人账户全家共享。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两个账户,即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用于个人医疗消费。个人账户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把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划到个人账户,加上随着保险年限的增加而产生的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通常被用来支付参保人的特定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支出,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规定,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由个人使用,不得为他人支出费用。 但是,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调整,个人账户使用功能越来越弱化,从而出现了大量的资金沉淀。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浙江省基本医保参保总人数为5196万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1993万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3023万人,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300余亿元。另一方面,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或无个人账户的职工家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仍需使用现金支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这种一面钱多不能用,一面却又没钱偏要用的局面显然是不合理的。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将大大减少参保群众看病现金支出,减轻家庭医疗负担,同时充分提高职工医保的基金使用效率,让死钱盘活,发挥治病功能。那么,允许个人医保账户全家共用,是否会损坏谁的利益?其实不会损坏公共利益,也不会损坏任何第三方的利益,这就牵涉到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所有权问题了。虽然我们没有明文规定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所有,但实际上就是这样。这些资金本来就来自参保者个人和单位缴纳,按照一定比例划定的,具有使用权是无疑的;而从现行制度设计,如果我们禁止其为家庭成员看病买药,最后直到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怎么办?制度规定,这些资金是可以依法继承。既然结余的钱可以死后继承,为何却不能在其生前就让家庭成员使用?所以,原来禁止家庭成员“串用”的规定是自欺欺人,是可笑的。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院长俞光岩建议,基本医保可以建立“家庭账户”,家庭直系亲属之间,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上的钱都可以通用。这样一来,突破原来职工医保单纯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自付门诊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模式,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的受益面,而且使基本医疗保险由“保大病、保住院”的单一保障模式转向“门诊、住院保障兼顾”的全面保障模式。那么,允许全家共用会不会某人在个人账户余额较多时被家人使用,当本人病重时却难以承担应该自己负担的费用?这是可能的,但既然多余的钱早早给了家人,当需要花钱时,家人难道可以拒绝承担责任?所以,医保个人账户全家共用有利无弊,可以推开。在全国这么多省市都已经推行之后,全国也不妨宣布全面推开,而不能只由各地的权力自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