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kKLL health.huanqiu.comarticle评“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 药企信用体系缺位亟待建立/e3pmt7dq2/e3pn49kc7近日,上市公司康美药业2016至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财务造假事件引起广泛关注。该事件反映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严重缺位,同时也暴露出企业契约精神缺失、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瑕疵漏洞等问题。社会长期处于契约精神缺失的状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三十年里,市场中的各种生产要素未有效配置,各种生产关系未完全理顺,行政式的经济推动手段使社会的治理创新性落后,契约精神整体不足。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大措施落实简政放权,政府执政理念逐步由过去的行政式监管转变为服务优先,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要厘清责任,退出竞争,转而以契约为主要依据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虽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诚信体系建设的政策,药品生产企业仍然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意识,这也增加了药品生产企业的信用风险。康美药业此次财务造假行为,以及造假行为曝光以后的欲盖弥彰,暴露出的核心问题是我国一部分企业长期缺失遵守和尊重契约的精神。这个契约既包括法律层面上的、企业物质利益往来的契约;也包括精神层面上的、企业管理者和主要员工行为工作的契约。尚未构建成熟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工程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乏系统性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由于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医药生产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无法保证第三方征信服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导致相关的信用产品难以形成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征信服务市场无序竞争、经营散乱,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方法和评估标准,尚未树立成熟的市场价值观。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欠缺我国的多部法律虽然都强调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法律不能够对失信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约束和规范。在这种法律现实下,失信行为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感受不到法律对信用制度的保护。在药品生产领域,《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时,单纯依据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规,但达不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未受到重视;行业组织在信用等级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虽有所提及,但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对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信息公示,无明确的规定;缺乏与社会保障、卫生、工商部门和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等。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由于缺少顶层设计的支撑,往往导致条款中的内容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力度不足,起不到很好的监管功效。正是由于信用体系的法治化程度不够,监管的顶层设计尚不完善,使失信者得不到法律层面的惩罚,客观上也降低了失信的成本,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例如,这次曝光的康美药业曾经屡次被质疑财务造假,但是却始终缺乏法律法规层面上的调查和惩戒,最终造成资本市场的一大丑闻。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瑕疵漏洞目前,多数医药生产企业内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没有形成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销售、财务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整体规划。应收账款作为医药生产企业资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否有效收回决定着医药生产企业总体资产的质量,当前多数医药生产企业在应收账款回收工作上管理机制不健全,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信用风险。例如在一家医药生产企业中业务部门负责交易,而财务部门认为只要将应收款项作为资产挂账,不执行追收的责任,只对前者提供的报价进行核算,最终导致企业资产损失。又如,企业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落后。企业的业务人员缺乏完善的风险防范意识,更谈不上掌握科学的信用分析方法。他们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信用风险评估和预测,往往是依据自己对交易对象的直观感受做决定,造成信用额度、结算方式和结算条件不适当。(作者:中国卫生信息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信用专委会秘书长袁雪丹,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刘晓叶)155893812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王志胜环球网155893812000011[]
近日,上市公司康美药业2016至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财务造假事件引起广泛关注。该事件反映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严重缺位,同时也暴露出企业契约精神缺失、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瑕疵漏洞等问题。社会长期处于契约精神缺失的状态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三十年里,市场中的各种生产要素未有效配置,各种生产关系未完全理顺,行政式的经济推动手段使社会的治理创新性落后,契约精神整体不足。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大措施落实简政放权,政府执政理念逐步由过去的行政式监管转变为服务优先,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要厘清责任,退出竞争,转而以契约为主要依据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活力。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虽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诚信体系建设的政策,药品生产企业仍然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意识,这也增加了药品生产企业的信用风险。康美药业此次财务造假行为,以及造假行为曝光以后的欲盖弥彰,暴露出的核心问题是我国一部分企业长期缺失遵守和尊重契约的精神。这个契约既包括法律层面上的、企业物质利益往来的契约;也包括精神层面上的、企业管理者和主要员工行为工作的契约。尚未构建成熟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工程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乏系统性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由于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医药生产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无法保证第三方征信服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导致相关的信用产品难以形成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征信服务市场无序竞争、经营散乱,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方法和评估标准,尚未树立成熟的市场价值观。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欠缺我国的多部法律虽然都强调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法律不能够对失信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约束和规范。在这种法律现实下,失信行为很难得到应有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感受不到法律对信用制度的保护。在药品生产领域,《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时,单纯依据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规,但达不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未受到重视;行业组织在信用等级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虽有所提及,但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对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信息公示,无明确的规定;缺乏与社会保障、卫生、工商部门和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等。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由于缺少顶层设计的支撑,往往导致条款中的内容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力度不足,起不到很好的监管功效。正是由于信用体系的法治化程度不够,监管的顶层设计尚不完善,使失信者得不到法律层面的惩罚,客观上也降低了失信的成本,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例如,这次曝光的康美药业曾经屡次被质疑财务造假,但是却始终缺乏法律法规层面上的调查和惩戒,最终造成资本市场的一大丑闻。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瑕疵漏洞目前,多数医药生产企业内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没有形成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销售、财务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整体规划。应收账款作为医药生产企业资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否有效收回决定着医药生产企业总体资产的质量,当前多数医药生产企业在应收账款回收工作上管理机制不健全,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信用风险。例如在一家医药生产企业中业务部门负责交易,而财务部门认为只要将应收款项作为资产挂账,不执行追收的责任,只对前者提供的报价进行核算,最终导致企业资产损失。又如,企业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落后。企业的业务人员缺乏完善的风险防范意识,更谈不上掌握科学的信用分析方法。他们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信用风险评估和预测,往往是依据自己对交易对象的直观感受做决定,造成信用额度、结算方式和结算条件不适当。(作者:中国卫生信息和健康医疗大数据学会信用专委会秘书长袁雪丹,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刘晓叶)